(一)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由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热爱学生、为人正直、以身作则、作风扎实、具有一定教育管理能力和学识水平。
(二)凡本校教师都有担任班主任工作义务,班主任人选可以由各教研室、党支部提名,报学生处审核,产生候选班主任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原则上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并带满一届(从新生入学至顶岗实习为一届),中途无特殊原因不得卸任。聘期原则上为一届,可续聘。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班主任,须及时向学校提出书面说明,经核实确实无法担任班主任,可同意暂缓担任班主任,无特殊情况拒不担任班主任,视为拒聘。
(四)班主任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公事外出时间较长者,教研室应临时指定代理班主任,经分管校长同意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五)班主任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中途提出辞职。如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职,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辞职。
(六)班主任因工作不负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聘期内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聘。
(七)凡拒聘班主任、被解聘的班主任、未经批准中途辞职的班主任当年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且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不准参加中层干部的竞选。已是高级职称的一年内学校降一级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