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永昌技能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对保山提出的要求,切实发挥技能人才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彰显职业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昌技能名师”评选是对全市优秀技能人才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永昌技能名师”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6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
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工人;在我市范围内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正常申报职业资格条件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乡土人才和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等特殊人才。
第五条 “永昌技能名师”评选范围原则上为国家职业标准中持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及以上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无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及以上等级,但具有乡土、民族民间特殊传统文化技艺人才。
第六条 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选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特殊传统技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术精湛,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永昌技能名师”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有传统技艺,有创新或提炼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永昌技能名师”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
(一)保山市“永昌技能名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特殊传统技艺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技术成果和获奖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候选人进行筛查、初选,并对初选人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永昌技能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为“永昌技能名师”。
第五章 激励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永昌技能名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给予每名“永昌技能名师”一次性2万元技能扶持经费奖励。
第十三条 “永昌技能名师”所在单位应给予“永昌技能名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永昌技能名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技能名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永昌技能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技能名师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
第十六条 技能名师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取消其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保山市“永昌技能名师”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市工信委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成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