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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抓好教师普通话达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抓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93号)“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要求,为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专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切实抓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要求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云南省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专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二)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普通话等级证书为依据,逐一核验在职专任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情况,认真梳理汇总上报,不得漏报、瞒报。

(二)各地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教师准入制度,对新入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情况严格把关,严禁聘用普通话水平不达标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各校要加强普通话培训工作,对普通话等级较低的教师,要督促整改,加强培训,确保到2020年底前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专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

(四)从2021年起,普通话水平不达标的教师不得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2021年前已参加首次注册,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或不达标者,需在第二个注册周期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否则不得参加下一周期定期注册。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在职教师普通话达标工作,认真组织做好统计,加强不达标或等级较低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工作,确保所有在职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二)请各地各校分别以州市和学校为单位填写《云南省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情况统计表与普通话水平不达标教师信息统计表》(附件1-4,有关高校需一并统计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情况),并于20191220日(星期五)18:00前将《云南省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普通话水平不达标教师信息统计表》无需上报,由各地各校留存备查。

联 系 人:杨跃琼

联系方式:0871-65141746

电子邮箱:83584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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